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 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及条件

一、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分类收取案件受理费。其中,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执行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按照财产案件计收受理费。

二、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计收基数的确定。从理论上,上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所表述的“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的表述已经较为合理,但具体有待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进一步说,这一表述解决的是案件受理费的预收问题,在案件有实体裁判结果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胜败诉情况依法确定,具体到本问题所列情形,如果案外人异议请求金额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应当根据案外人胜败诉情况和被申请人是否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区别对待:案外人诉讼请求成立,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二者共同承担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对应的诉讼费,被申请人并承担超出部分对应的诉讼费。案外人诉讼请求成立,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为第三人的,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对应的诉讼费,承担超出部分对应的诉讼费。案外人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案外人承担诉讼费。

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及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规定(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五章(304-316条)的系列规定。

实务操作中,很多对方代理人或身边的年轻律师只知道上述规定,且并不能吃透该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的其他规定:

1、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适格与否的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变更、追加有限合伙企业中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是变更、追加企业法人中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始股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等人、)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3、财产保全的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于保全阶段提起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地位:案外人为原告,申请人执行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列为第三人。

诉讼请求:(1)不得执行已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标的并提出确权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地位: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列为第三人。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准许执行已裁定中止执行的标的(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诉讼地位:异议人(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原告,提出反对异议人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

诉讼请求(选择适用):(1)请求确认原告债权数额或判决对特定财产或款项优先受偿(2)请求确认被告债权不存在(3)请求判决调整执行机构作出的分配方案(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适格与否的执行异议之诉

诉讼地位: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诉讼请求:判决准许(或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5、财产保全的执行异议之诉

参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审理程序、诉讼费如何缴纳

1、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都要求向执行法院起诉。

2、参照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3、诉讼费根据诉讼请求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