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客体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通常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通说认为其应当包括创造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两大类。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等。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以不同形式表现的具有独创性的创造成果,如文学作品、科学作品、艺术作品等;传播媒介是指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与原创作品有关联的各种产品、物品等,如艺术表演、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工业技术是指根据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在工业、农业、商业、采掘业、林业等产业领域发展形成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术,以及与这些方法和技术相适应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物质设施,如取得工业产权的各类专利技术,由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秘密、半导体芯片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等。识别性标记是指在工业、农业、商业等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厂家特定人格、产品特定质量等信息的区别标识,如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客体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 创造性。它不是已有产品、已有技术的简单重复,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这是它能获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备条件。不同的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并不完全相同,对其客体的创造性要求也不相同。如专利法是鼓励技术创新的,发明专利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它必须是该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有质的飞跃的创造性成果。著作权法是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也应当是作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但因为人的大脑的特殊构造与功能,作品的创造性则表现的是作者的独立构思与创作,即使这一作品与他人的作品类似、巧合,也不排除这一作者能依法独立地享有著作权。商标法保护的是能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识,商标权的客体商标能具有显著特征,便于他人识别即符合法律保护的条件。(2) 非物质性。它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权利人对它的“占有”,不是对有形财产的实际管领与控制,而是对其的认识或利用。这一特点决定了人不能像对有形财产那样从事实上控制它,也就排除了他人的不法占有。知识产品可以为多个主体同时占有、同时利用。知识产权的客体一旦被创造出来并公开后,极易被他人侵犯,且多表现为不经许可的利用、复制等,法律常用的救济方式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知识产权客体虽然具有非物质性、无形性的特点,但它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使其能为他人了解和认识。如著作权客体作品表现为文字著述、绘画、照片、图纸等,专利权客体发明创造表现为设计图表、形状构造、文字表述等,商标权客体商标表现为文字、图形、色彩等标识。这些物质形式即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客观载体。这些载体是知识产权客体的物化表现,但不是知识产权客体本身。合法拥有这些载体的人,不等于就拥有了与这些载体有关的知识产权。(3) 公开性。知识产权客体大多具有公开、公示、让公众知悉的特点,这是其所有人获得知识产权的前提。作者创造作品的目的就是要传播自己的思想,在传播中行使权利,取得利益。发明创造者要取得对其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就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成果内容。商标所有人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别开来,才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此商标权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也必须是公开的。当然,商业秘密不具有公开的属性,它是由秘密拥有者的保密措施、手段来维持的。商业秘密并不受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由合同法、侵权法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