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知识产权所含的具体权能。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具有的权能包括: (1) 控制权。即控制其客体的权利。知识产权人控制其权利客体是通过法律赋予的垄断权来实现的,这与物权人对物的控制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不同。权利人可以自己控制并利用而获得利益,也可以授权他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利用,但控制权始终在权利人手中。(2) 利用权。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其客体的性质与用途对其进行使用的权利。如发表作品、实施专利、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等。可以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自己获取报酬。权利人可以在同一时间与地域范围内授权不同的人用相同或不同的方式利用。(3) 处分权。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知识产权命运的权利。如转让或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可在不同的地域获得,依照国际公约知识产权的独立保护原则,权利人在一国放弃或转让一项权利,仅使权利人在该国失去知识产权,并不导致权利人的该项权利在另外的国家也消灭。(4) 收益权。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对其权利的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收益的权利。这是知识产权内容的核心,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根本利益所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权,获取收益是权利人的主要目的,也是法律对智力成果、识别性标记等给予保护的主要原因。尽管收益通常与知识产权的利用、处分相联系,权利人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都能获取收益;权利人处分知识产权,如用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定质押权、转让知识产权,仍然可以获取收益,但收益权仍是知识产权的独立权能,不应简单地将其包含在利用权、处分权中。知识产权法律基于对创造智力成果的人的认可而规定的人身权能,尽管也很重要,但毕竟不是所有知识产权人都具有的权能,不能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共同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