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亦称“知识产权的最初取得”。不以他人已有的知识产权为根据,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行为而取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通常依靠创造者的创造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两个法律事实。智力成果的创造,如知识产品的开发、作品的创作等均为事实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这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但创造出知识产品,并不等于就当然取得知识产权,还要依法履行相应的注册、审批等手续。国家主管机关的授权行为是知识产权得以确认或产生的必经程序。这是因为知识产品与有形的物不同,不能像对物那样由权利人对其实施有效的占有或控制,知识产品的所有人不可能仅凭自己的创造行为就当然、有效地享有知识产权,而要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的授权行为后取得专有权。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需要国家的授权才能取得。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就无须国家机关的特别授权,而是依法适用自动保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