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亦称“知识产权的传来取得”。知识产权人根据原知识产权人的意志或者以原知识产权的权利为根据而取得的知识产权。如通过转让、继承、赠与、遗赠等而成为继受的知识产权主体。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不同。依据物权的“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数个所有权。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一旦发生,必然使原所有权人丧失了所有权,新所有权人取得了所有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它可以逸出所有人的占有而被他人利用。继受取得发生后,常常会使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上存在若干权利主体的情形。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的特点集中表现在: (1) 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在发生权利转移时,其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的属性,决定了人身权权能只能由原始著作权主体享有,继受著作权主体只能享有财产权;(2) 在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能的不完全转让中,继受主体只能按照约定享有受让部分的财产权;(3)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使知识产权的转让在同一时间发生在不同地域时,受让人只能在各自的有效区域内享有自己受让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