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取民事措施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之一。民事救济措施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者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补偿的作用。在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中,主要有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两种诉讼。前者为物权之诉,后者为债权之诉。前者权利人提出请求停止的可以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已经造成的损害,也可以是可能出现的损害,保证知识产权人对其权利行使的圆满。后者权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是要用侵权人的金钱填补权利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两种诉请常常在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中被权利人同时使用,使权利人的权利尽可能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数额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一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则可以适用法定赔偿的有关规定。除上述民事救济措施外,权利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对侵权人按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