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清政府为履行1903年3月与美国签订的《中美续订通商行船条约》的义务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共分通则、权利期间、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计5章55条。主要内容有:(1) 保护对象为著作物,包括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不能享有著作权的有: ① 法令约章及文书案牍;② 各种善会宣讲之劝诫文;③ 各种报纸记载政治及时事上之论说新闻;④ 公会之演说。(2) 著作权归著作者享有。数人共同之著作,著作权归数人共同享有。凡以官署、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之著作,著作权由出名之学堂等享有。搜集他人著作编成一种著作者,其编成部分之著作权,归编者享有。出资聘人所成之著作,其著作权为出资者享有。讲义及演说,虽经他人笔述,其著作权仍归讲演者享有,但经讲演人之允许者,不在此限。从外国著作译出华文者,其著作权归译者享有。(3) 著作权人的权利,未作正面明确规定,但在禁止他人的行为中间接作了规定。如“凡既经呈报注册给照之著作,他人不得翻印仿制,及用各种假冒方法以侵损其著作权”;“接受他人著作者,不得就原著加以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发行”;“不得假托他人姓名发行己之著作,但用别号者不在此限”等。(4) 著作权的产生采注册保护规则,“著作物经注册给照者,受本律保护”。(5)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为著作者终生加死后30年。凡以官署、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行之著作,其著作权得专有至30年;照片之著作权,得专有至10年,但专为文书中附属者不在此限。(6) 对侵犯著作权及其处罚作了详细规定。《大清著作权律》颁布3个月后生效执行。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但《大清著作权律》并未被明令废止,一直沿用到1915年被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取代,其对后来的国民党政府的《著作权法》都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