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著作权的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著作权制度,但并未立即制定自己的著作权法。调整著作权关系的规则、政策等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则、文件中。1950年4月1日,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成立,制定了《新华书店旧书版权处理办法》,并同时颁行《书稿报酬暂行办法》,对书籍的出版、稿酬支付等作了规定;9月,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召开,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对保护著作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出版业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窜改等行为。1953年国家出版总署颁布《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明确禁止一切机关团体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片,以尊重版权。1958年文化部颁布《关于文学著作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此后稿酬标准经历过降低标准执行,直至“文化大革命”,稿酬制度被取消。1977年9月,《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颁行,稿酬制度恢复。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次年1月1日施行;接着,又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由此开始了新中国著作权的统一立法。1985年7月,国家版权局成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它是新中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分别于同年6月1日和10月1日起施行。至此,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又兼顾国际著作权保护原则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为配合将要加入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实施国际公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同年10月,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由于加入了著作权国际公约,著作权保护上出现了“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在某些方面高过了中国人,也由于我国已对外承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全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而我国的著作权法与知识产权协定还存在一定差距,为解决上述问题,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次修订,著作权法在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增加著作权的财产权内容、完善著作权的限制制度等很多方面有了较大的修改。此外,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为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执行,先后颁布了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此,我国形成了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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