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贯穿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 保护作者权益原则。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权益,首先表现在著作权法承认创作了作品的人的主体地位,确认作者理当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确保这些权利不被侵犯。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作者享有的四项人身权利,除发表权之外,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的限制。作者还享有12项具体的财产权利,对这些财产权利,作者可以自己享有、行使,还可以许可他人利用,或者转让,作者获得报酬。其次,强调以作者为中心的思想。如委托创作的作品,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但在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未作约定时,明文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第三,著作权法在规定邻接权、作品使用权等相关权益时,始终围绕作者的著作权这一核心,体现作者的利益是作品传播者、利用者利益存在的前提、基础这一思想。如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版者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都应当征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人双重许可,并分别支付报酬,充分体现了对作者权益的尊重。第四,对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 鼓励作品传播原则。再优秀的作品创作出来,如果没有人去传播它,也产生不了这一作品应有的社会价值。随着人类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静电复印、激光照排、声像传播技术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作品得以空前便捷、快速的传播。传播者为了能以最恰当的形式、最快的速度、最低的价格、最方便的手段传播作品,既要投入大量的专业劳动和资金,也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如何保证传播者的投资与劳动的积极性不受挫伤,充分调动传播者创造新的复制与传播技术手段的积极性,从而让社会公众享受到最好的优秀作品,也是著作权法要充分考虑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详细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者的权利,并规定侵犯了传播者的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著作权法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3) 作者、传播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利益,最终是为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建设,促进社会的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任何作品都是在继承和借鉴前人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产生的,都是人类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鼓励作者和传播者的劳动,赋予其一定的垄断权是必须的,但不能让作者的权益和传播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人类文化、艺术、科学发展的障碍。法律应当充分平衡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让社会公众从这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中受益。我国著作权法通过著作权的权属、保护期限、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适当限制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权利,求得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4) 与国际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一致原则。世界上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己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实现将我国经济纳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内容。尽管著作权有其严格的地域属性,但作品因为传播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跨越国界传播,国际版权贸易也在不断扩大。在尊重各国国情的前提下,尽量使自己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与国际上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就成为各国著作权立法的准则。我国著作权法在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进行了修改,以求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共同准则,保证这些公约在我国得以贯彻、实施,使我国的著作权法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潮流。